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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厂区被叉车撞残 法院判定雇主赔偿140多万元

2015年05月12日15:19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7月31日讯(何遇舟)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胡志国在厂区内乘坐老乡邬希远驾驶的摩托车时,不幸被驾驶叉车作业的李向荣撞倒,碾压受伤,导致一条腿被迫截肢,法院判定二者的雇主福建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需再赔偿胡志国经济损失1408468元。

取安全帽途中受伤

2012年2月,胡志国经人介绍,来到华兴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保全员。2013年3月25日晚22时20分左右,工作一天的胡志国吃饭休息后,想到街上逛逛并买点水果。

于是,他叫来老乡邬希远,让他骑摩托车一起出去,邬希远表示同意。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安全头盔,为了安全,俩人决定从宿舍区骑车到胡志国工作的保全车间,取平时工作时戴的安全头盔。

就在摩托车经过厂区保全车间大门口时,俩人被从左侧方向驶来的公司所有的叉车撞伤,当时的驾驶员李向荣也是公司雇员。叉车的前部撞上摩托车的后轮位置,并把胡志国压在南京叉车下。

事故发生后,胡志国即刻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2天,花去医疗费85584.02元,一条腿终没有保住。

同年6月7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志国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胡志国的医疗费及装配假肢费用54700元,因生活困难,胡志国又向公司借支7000元。

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2013年9月22日,胡志国向秀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兴公司再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6692元。

公司认为自身无责

对于赔偿问题谈不拢,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华兴公司辩护律师称,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和装配假肢费用,但并不代表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赔偿责任。公司认为胡志国受到的伤害事故系由邬希远造成,同时胡志国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该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证明受害者本来存在过错,雇主还能免责或减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公司认定胡志国存在过错,则要进行举证,有切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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