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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叉车无照司机无证 酒后违章撞电动车致乘客受伤

2015年08月04日09:18 

一辆南京叉车在路上违章,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上的乘客受伤。而据交警调查,这辆叉车没有牌号,司机也没有操作证,而且事发时他喝了酒。当时叉车是一家经济开发公司雇来挪岗亭的,受伤乘客认为该公司审查不严才造成车祸,将他们也告上法庭索赔。而法院审理认为,这家公司并无责任,不需要赔偿。

事故发生在去年6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在栖霞区毕升路路口,一辆叉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开南京叉车的是周某。据交警七大队调查,叉车没有号牌,周某没有叉车操作驾驶证,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43.4㎎/100ml,属于酒驾,另外事发时他还闯了红灯。不过,被撞的电动车也没规定载人,也没按信号灯行驶。

因此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叉车司机负主要责任,骑车人负次要责任,而电动车上的乘客无责。

当时电动车上是一对父子,乘车的儿子小陆受了伤。后经鉴定,他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

据了解,叉车属于高某,而当时一家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找他雇了叉车,用来挪岗亭,然而岗亭还没挪,就发生了意外。去年8月,小陆将周某、高某以及雇佣叉车的开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法上路行驶,不按信号灯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小陆的父亲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未按规定带人,是引发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因此,小陆的父亲和叉车司机应该对小陆的损伤承担责任。

由于叉车属于高某,周某是高某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周某是在工作,因此高某作为雇主,应对周某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向小陆赔偿。此外,周某酒后无证驾驶引发事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开发公司的责任,小陆认为他们在雇佣叉车挪移岗亭时,对相应资质审查不严,才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开发公司则提出,即使他们通知高某挪移岗亭,也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开发公司之间仅是口头约定,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高某雇佣周某开南京叉车前往事发路段,不受对方控制。而且双方合同的内容是挪移岗亭,开发公司支付约定的费用,合同就终止了。此外,高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用自己的叉车和雇佣周某完成工作,不受开发公司的指挥管理。因此,双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小陆的父亲承担20%的民事责任,高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要赔偿17万余元,周某对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对这个结果,小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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