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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

2015年06月09日16:26 

醉酒驾车

熊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南昌市洪都中大道洛阳路口时,车辆后溜,撞上停在后面的一辆小轿车。事故后,熊某离开现场,之后又返回现场。在与对方协商赔偿发生争执后,警察赶到现场,将满嘴酒气的熊某控制,带到医院抽血,鉴定出熊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24.3毫克/百毫升。同年11月22日,熊某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4月3日,一审法院宣判后,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称自己驾驶车辆时并未喝酒,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在旁边商店购买啤酒和二锅头饮用,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然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熊某指认的购买烟酒的超市、酒店店主进行询问,均不能证实熊某在事故发生后购买烟酒及喝酒的事实,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熊某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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