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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上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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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5-05-08 16:13【

4月27日,市中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审结了,负责此案主审的法官却轻松不起来。“随着新区开发建设推进,句容3吨电瓶叉车使用越来越多,上路也越来越频繁,难免不发生交通事故。 ”他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理赔仍未找到一条有效途径。

去年1月8日11时10分,江某操作句容3吨电动叉车从一辆大货车上搬运货物,与田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受损、田某受伤。定海交警大队调查认 定:江某违反规定操作叉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刘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往宁波、上海等地就医,花去大笔治疗费。去年10月,田某将江某、刘某、某保险公司和涉事货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6508元。

被告江某称叉车系特种作业用车,无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刘某没有应诉。被告货车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定义,叉车属于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属机动车范畴,应当投保交强险。叉车该不该投保交强险,能不能投保交强险成为主要争议点之一。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货车在机动车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内,江某驾驶叉车上路行驶应经批准并投保交强险,故货车的保险公司、江某均 应分别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去年底,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货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田某各项损失12万元,在货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范围内赔偿田某各项损失2000余元;江某赔偿田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刘某系执行某货运公司任务,其责任由货运公司承担,某货运公司赔偿田某经济损失 600余元;江某和货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江某和某保险公司均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法官经过多次调解,终于在4月27日调解成功。根据相关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终田某从 保险公司、江某和某货运公司获得赔偿合计24万余元,该笔费用尚不包括田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案子虽然审结了,但是隐患仍没有 排除。 ”承办法官忧心忡忡地告诉记者,案件审理期间,他们走访了多个部门和单位,大家对于叉车能否投保交强险都没有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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