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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厂区被叉车撞残 法院判定雇主赔偿14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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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5-05-12 15:19【

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7月31日讯(何遇舟)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胡志国在厂区内乘坐老乡邬希远驾驶的摩托车时,不幸被驾驶叉车作业的李向荣撞倒,碾压受伤,导致一条腿被迫截肢,法院判定二者的雇主福建华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需再赔偿胡志国经济损失1408468元。

取安全帽途中受伤

2012年2月,胡志国经人介绍,来到华兴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的保全员。2013年3月25日晚22时20分左右,工作一天的胡志国吃饭休息后,想到街上逛逛并买点水果。

于是,他叫来老乡邬希远,让他骑摩托车一起出去,邬希远表示同意。因为车上只有一个安全头盔,为了安全,俩人决定从宿舍区骑车到胡志国工作的保全车间,取平时工作时戴的安全头盔。

就在摩托车经过厂区保全车间大门口时,俩人被从左侧方向驶来的公司所有的叉车撞伤,当时的驾驶员李向荣也是公司雇员。叉车的前部撞上摩托车的后轮位置,并把胡志国压在南京叉车下。

事故发生后,胡志国即刻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2天,花去医疗费85584.02元,一条腿终没有保住。

同年6月7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胡志国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胡志国的医疗费及装配假肢费用54700元,因生活困难,胡志国又向公司借支7000元。

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2013年9月22日,胡志国向秀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华兴公司再赔偿自己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46692元。

公司认为自身无责

对于赔偿问题谈不拢,公司有自己的说法。华兴公司辩护律师称,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和装配假肢费用,但并不代表公司在事故中存在赔偿责任。公司认为胡志国受到的伤害事故系由邬希远造成,同时胡志国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该类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证明受害者本来存在过错,雇主还能免责或减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公司认定胡志国存在过错,则要进行举证,有切实的证据。

公司找到证人证明胡志国与邬希远在事发前都曾饮酒。胡志国未核实邬希远的驾驶资格及摩托车车况,存在过错。邬希远在驾车前没有核实车辆车况且驾驶过程中未采取正确应对措拖,导致事故发生,俩人都应承担责任。

而根据南京叉车司机李向荣陈述及叉车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和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叉车司机驾驶车辆合格,在事故中遵守驾驶规则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同时公司出示员工培训签到表及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各1份,证明胡志国、邬希远经公司培训知悉公司生产区域禁止驾驶摩托车,但明知故犯,对事故存在过错。

法院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胡志国认为,自己和邬希远饮酒距事发已有3个小时左右,喝的也不多。公司没有对自己和邬希远进行酒精测验,也没有通知交警部门进行酒精测验,无法证明俩人属于酒后驾车。公司也没有对涉案摩托车进行鉴定。且根据生活经验乘车人不可能且无义务去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公司一直没有提供李向荣具有叉车驾驶资格及叉车上岗证,车辆合格并不是免除事故责任的理由,关于叉车有无正常驾驶及是否刹车,李向荣与邬希远陈述不符,与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也不相符。

同时,胡志国还认为即使公司有时会培训,但培训内容不一定就是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是无法确认的,综上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兴公司辩解原告胡志国受伤害并非其公司造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公司作为雇员李向荣和胡志国的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华公司应再赔偿给胡志国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408468.77元,其中数额较大的是残疾赔偿金3965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938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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